推甄考試繁星推薦保送轉系
轉系規定: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招收轉系生辦法
84.3.4系務會議通過授權諮議會于84.3.17修正通過
88.10.8諮議會通過 88.10.14 88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3.12諮議會通過 91,5,24 90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2,1諮議會通過 94,4,27 93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2,19諮議會通過 95,5,12 94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5,11,3 95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6,5,29諮議會通過96,6,29 95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97.9.22諮議會修正通過97.10.3 97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3.9諮議會暨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100.05.05 99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申請轉入本系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
- 在本校每學期平均成績經轉換成等第績分平均(GPA) 後,均達3.00(含)以上者。
- 一年級學生以平轉二年級為限。
- 二年級學生,以降轉二年級為限,但修滿電機系開設之二年級必修學分三分之二以上,且在本校總成績平均經轉換成等第績分平均(GPA)後,達 3.76(含)以上者,可轉入三年級。
- 三年級學生,以降轉三年級為限,且必須已修滿電機系開設之二年級全部必修學分,並在本校總成績平均經轉換成等第績分平均(GPA)後,達 3.76(含)以上者。
- 以電機系為第一志願。
第二條 申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逕以書面方式申請轉入本系:
- 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成績達原本系錄取標準或參加大學個人申請入學獲本系正取者。
- 經大學考試分發入學,物理或數學甲成績達90分(含)以上(自99學年度起之轉系申請者,物理及數學甲總分亦須達170分(含)以上),且在學期間曾獲成績優良獎(書卷獎)或每學期(不含申請當學期)平均成績排名均在該系前百分之十五者。 得檢具成績單、名次證明、申請表等相關資料經諮議會於轉系、輔系及雙主修考試前審核,如經通過者逕予錄取,若未錄取者得參與轉系、輔系及雙主修者所舉辦之『物理』及『微積分』考試。 除符合本條前項錄取者外,一律參加當年本系為申請轉系、輔系及雙主修者所舉辦之『物理』及『微積分』考試。考試時間為每年七月中旬。
第三條 轉系申請需經本系諮議會審核決議錄取名單,得不足額錄取。除第二條第一項1、2款錄取者之學生外,成績評定方式如下:
- 『普通物理學甲』及『微積分甲』之考試成績各占25%,兩科共占50%。
- 在本校歷年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占25%。
- 『普通物理學甲』及『微積分甲』之成績(上、下學期平均)各占12.5%,兩科共占25%。
第四條 未修『普通物理學甲』及『微積分甲』者,其『普通物理學甲』及『微積分甲』以其轉系考試成績計算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本校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註: 第二條所稱之大學考試分發成績,以本系考科計算。(本資料僅供參考,內容請依本校正式公告辦理)